2024医院生活护理服务委托管理项目补遗

发布时间:2024-01-10 点击数量:

2024医院生活护理服务委托管理项目补遗

各潜在投标人:

我院2024医院生活护理服务委托管理项目,因投标单位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提,现对提问内容进行回复:

序号

提问内容

回复内容

1

问题一:

招标文件“附表4 技术评审标准表——为军服务、提供免费服务时间”中的评分项“1.投标供应商对自请特别护理、非治疗需要的特殊病房等医疗服务的军人、文职人员,进行折扣优惠,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优惠最多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没有的得0分。2.根据供应商为军免费提供人日进行评分,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免费提供人日最多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没有的得0分。”

在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技术要求”中已明确提出为军免费提供1200 /人日的陪护和对自请特别护理、非治疗需要的特殊病房等医疗服务的军人、文职人员进行5折内优惠的情况下,该项评审标准仍以提供最高折扣和最多天数的投标供应商得标准分作为评判依据,属于恶意竞标,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问题二:

招标文件““附表3 商务评审标准表——二、业绩”中的评分项“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比较投标人近三年内(截止开标时间)为三甲医院提供护理服务的业绩数量,按照业绩数量由多至少排名,第一名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

首先,业绩限定在三甲医院,属于限定特定行业领域的业绩,对潜在投标人构成差别待遇或部分歧视待遇;其次,以业绩数量由多到少,得分依次递减作为评分方式,而未提供一个具体明确的数值,存在不合理性,建议设定一个合同数量上限,凡达到上限的投标人均能得标准分。

问题三:

招标文件“附表3 商务评审标准表——三、企业规模”中的评分项“1.根据投标供应商上年度纳税总金额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2.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净资产总额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3.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资产总额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

“附表3 商务评审标准表——四、财务状况”中的评分项“1.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金额排名,第一名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净利润为负值的得0分;2.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资产负债率低于50%(含)的得标准分,50%-70%(含)得标准分的 50%,70%以上得0分;3.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营业收入金额由大到小排序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

该项评审内容将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存在排他性和偏向性。此次招标属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开招投标,全国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均可以参与此次投标活动,但全国各地区各医院的护理服务存在地区差异,且全国各大医院的护理服务收费无统一标准,同时营业收入也该城市的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消费习惯等因素有关,因此一线城市的企业规模会远远高于二、三线城市,以企业规模作为评分项,对二、三线城市的潜在投标人具有排他性,不利于二、三线城市潜在投标人参与此次投标评选,故该项评分标准存在不公平性。

问题一:我院属于部队医院,为军服务相应优惠不存在恶意竞标,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我院是一所大型三甲医院,从技术成熟度和服务品质要求方面考虑,须有同等级医院服务经验,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 招标文件执行。

 

2

问题一:

招标文件“附表3 商务评审标准表——三、企业规模”中的评分项“1.根据投标供应商上年度纳税总金额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2.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净资产总额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3.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资产总额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

“附表3 商务评审标准表——四、财务状况”中的评分项“1.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金额排名,第一名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净利润为负值的得0分;2.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资产负债率低于50%(含)的得标准分,50%-70%(含)得标准分的 50%,70%以上得0分;3.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营业收入金额由大到小排序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

该项评审内容将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存在排他性和偏袒性。此次招标属于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全国有意向的投标供应商均可以参与此次投标活动,但全国各地区各医院的护理服务是存在地区差异的,国家对全国的护理收费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同时营业收入还与当地的人均工资、消费习惯、医院容客量等因素有关,因此一线城市的企业规模会远远高于二、三线城市,以企业规模作为评分项,对二、三线城市具有排他性,不利于二、三线城市参与此次投标评选,因此该项评分标准存在不公平性。

问题二:

招标文件““附表3 商务评审标准表——二、业绩”中的评分项“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比较投标人近三年内(截止开标时间)为三甲医院提供护理服务的业绩数量,按照业绩数量由多至少排名,第一名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

首先,业绩限定在三甲医院,属于限定特定行业领域的业绩,对其他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其次,以业绩数量由多到少,得分依次递减作为评分方式,没有提供一个具体明确的数值,存在不合理性,应设定一个合同数量上限,凡达到上限的投标人均能得标准分。

问题三:

招标文件“附表4 技术评审标准表——为军服务、提供免费服务时间”中的评分项“1.投标供应商对自请特别护理、非治疗需要的特殊病房等医疗服务的军人、文职人员,进行折扣优惠,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优惠最多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没有的得0分。2.根据供应商为军免费提供人日进行评分,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免费提供人日最多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没有的得0分。”

在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技术要求”中已明确提出为军免费提供1200 /人日的陪护和对自请特别护理、非治疗需要的特殊病房等医疗服务的军人、文职人员进行5折内优惠的情况下,该项评审标准仍以提供最高折扣和最多天数的投标供应商得标准分作为评判依据,属于恶意竞标,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果按照此评分标准的逻辑,投标供应商的优惠折扣可以报到0折,免费天数也可以提供到2000天甚至3000天,但陪护行业本来就属于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服务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人力成本,而如此高额的折扣实际上并不能满足人力成本的支出,若承诺过高折扣和免费天数的供应商一旦中标,企业必将会从其他地方节省开支,缩减成本,从而导致企业提供的护理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出现拒绝提供服务的情况,扰乱整个陪护市场的秩序。

问题四:

招标文件“附表4 技术评审标准表——安全保障”中的评分项“1.根据投标供应商承诺为本项目的所有护理员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情况进行评分,死亡伤残赔付限额最高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未提供承诺得0分。2.根据投标供应商承诺在履约期间购买的雇主责任险情况进行评分,赔付限额最高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未提供承诺得0分。”

该评分项1.2点的保险保障范围有雷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都是指“聘用的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之后,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一种保险”,因此两项保险存在重合。再结合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技术要求”中要求供应商承诺中标后提供职业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两险并存至少200人次证明,此项评分应该以职业责任险的赔付限额和雇主责任险的赔付限额与购买人数为依据进行评分。

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 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我院是一所大型三甲医院,从技术成熟度和服务品质要求方面考虑,须有同等级医院服务经验,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三:我院属于部队医院,为军服务相应优惠不存在恶意竞标,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四: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在不同方面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可以有效地应对意外事故和雇佣风险,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3

问题一:

招标文件“附表3 商务评审标准表——三、企业规模”中的评分项“1.根据投标供应商上年度纳税总金额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2.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净资产总额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3.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资产总额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

“附表3 商务评审标准表——四、财务状况”中的评分项“1.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金额排名,第一名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净利润为负值的得0分;2.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资产负债率低于50%(含)的得标准分,50%-70%(含)得标准分的 50%,70%以上得0分;3.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营业收入金额由大到小排序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

该项评审内容将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存在排他性和偏袒性。此次招标属于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全国有意向的投标供应商均可以参与此次投标活动,但全国各地区各医院的护理服务是存在地区差异的,国家对全国的护理收费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同时营业收入还与当地的人均工资、消费习惯、医院容客量等因素有关,因此一线城市的企业规模会远远高于二、三线城市,以企业规模作为评分项,对二、三线城市具有排他性,不利于二、三线城市参与此次投标评选,因此该项评分标准存在不公平性。

问题二:

招标文件““附表3 商务评审标准表——二、业绩”中的评分项“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比较投标人近三年内(截止开标时间)为三甲医院提供护理服务的业绩数量,按照业绩数量由多至少排名,第一名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

首先,业绩限定在三甲医院,属于限定特定行业领域的业绩,对其他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其次,以业绩数量由多到少,得分依次递减作为评分方式,没有提供一个具体明确的数值,存在不合理性,应设定一个合同数量上限,凡达到上限的投标人均能得标准分

问题三:

招标文件“附表4 技术评审标准表——为军服务、提供免费服务时间”中的评分项“1.投标供应商对自请特别护理、非治疗需要的特殊病房等医疗服务的军人、文职人员,进行折扣优惠,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优惠最多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没有的得0分。2.根据供应商为军免费提供人日进行评分,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免费提供人日最多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没有的得0分。”

在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技术要求”中已明确提出为军免费提供1200 /人日的陪护和对自请特别护理、非治疗需要的特殊病房等医疗服务的军人、文职人员进行5折内优惠的情况下,该项评审标准仍以提供最高折扣和最多天数的投标供应商得标准分作为评判依据,属于恶意竞标,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果按照此评分标准的逻辑,投标供应商的优惠折扣可以报到0折,免费天数也可以提供到2000天甚至3000天,但陪护行业本来就属于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服务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人力成本,而如此高额的折扣实际上并不能满足人力成本的支出,若承诺过高折扣和免费天数的供应商一旦中标,企业必将会从其他地方节省开支,缩减成本,从而导致企业提供的护理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出现拒绝提供服务的情况,扰乱整个陪护市场的秩序。

问题四:

招标文件“附表4 技术评审标准表——安全保障”中的评分项“1.根据投标供应商承诺为本项目的所有护理员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情况进行评分,死亡伤残赔付限额最高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未提供承诺得0分。2.根据投标供应商承诺在履约期间购买的雇主责任险情况进行评分,赔付限额最高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未提供承诺得0分。”

该评分项1.2点的保险保障范围有雷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都是指“聘用的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之后,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一种保险”,因此两项保险存在重合。再结合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技术要求”中要求供应商承诺中标后提供职业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两险并存至少200人次证明,此项评分应该以职业责任险的赔付限额和雇主责任险的赔付限额与购买人数为依据进行评分。

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 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我院是一所大型三甲医院,从技术成熟度和服务品质要求方面考虑,须有同等级医院服务经验,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三:我院属于部队医院,为军服务相应优惠不存在恶意竞标,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四: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在不同方面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可以有效地应对意外事故和雇佣风险,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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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招标文件“附表3 商务评审标准表——三、企业规模”中的评分项“1.根据投标供应商上年度纳税总金额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2.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净资产总额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3.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资产总额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

“附表3 商务评审标准表——四、财务状况”中的评分项“1.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金额排名,第一名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净利润为负值的得0分;2.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资产负债率低于50%(含)的得标准分,50%-70%(含)得标准分的 50%,70%以上得0分;3.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营业收入金额由大到小排序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

该项评审内容将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存在排他性和偏袒性。此次招标属于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全国有意向的投标供应商均可以参与此次投标活动,但全国各地区各医院的护理服务是存在地区差异的,国家对全国的护理收费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同时营业收入还与当地的人均工资、消费习惯、医院容客量等因素有关,因此一线城市的企业规模会远远高于二、三线城市,以企业规模作为评分项,对二、三线城市具有排他性,不利于二、三线城市参与此次投标评选,因此该项评分标准存在不公平性。

问题二:

招标文件““附表3 商务评审标准表——二、业绩”中的评分项“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比较投标人近三年内(截止开标时间)为三甲医院提供护理服务的业绩数量,按照业绩数量由多至少排名,第一名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

首先,业绩限定在三甲医院,属于限定特定行业领域的业绩,对其他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其次,以业绩数量由多到少,得分依次递减作为评分方式,没有提供一个具体明确的数值,存在不合理性,应设定一个合同数量上限,凡达到上限的投标人均能得标准分。

问题三:

招标文件“附表4 技术评审标准表——为军服务、提供免费服务时间”中的评分项“1.投标供应商对自请特别护理、非治疗需要的特殊病房等医疗服务的军人、文职人员,进行折扣优惠,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优惠最多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没有的得0分。2.根据供应商为军免费提供人日进行评分,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免费提供人日最多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没有的得0分。”

在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技术要求”中已明确提出为军免费提供1200 /人日的陪护和对自请特别护理、非治疗需要的特殊病房等医疗服务的军人、文职人员进行5折内优惠的情况下,该项评审标准仍以提供最高折扣和最多天数的投标供应商得标准分作为评判依据,属于恶意竞标,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果按照此评分标准的逻辑,投标供应商的优惠折扣可以报到0折,免费天数也可以提供到2000天甚至3000天,但陪护行业本来就属于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服务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人力成本,而如此高额的折扣实际上并不能满足人力成本的支出,若承诺过高折扣和免费天数的供应商一旦中标,企业必将会从其他地方节省开支,缩减成本,从而导致企业提供的护理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出现拒绝提供服务的情况,扰乱整个陪护市场的秩序。

问题四:

招标文件“附表4 技术评审标准表——安全保障”中的评分项“1.根据投标供应商承诺为本项目的所有护理员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情况进行评分,死亡伤残赔付限额最高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未提供承诺得0分。2.根据投标供应商承诺在履约期间购买的雇主责任险情况进行评分,赔付限额最高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未提供承诺得0分。”

该评分项1.2点的保险保障范围有雷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都是指“聘用的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之后,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一种保险”,因此两项保险存在重合。再结合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技术要求”中要求供应商承诺中标后提供职业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两险并存至少200人次证明,此项评分应该以职业责任险的赔付限额和雇主责任险的赔付限额与购买人数为依据进行评分。

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 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我院是一所大型三甲医院,从技术成熟度和服务品质要求方面考虑,须有同等级医院服务经验,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三:我院属于部队医院,为军服务相应优惠不存在恶意竞标,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四: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在不同方面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可以有效地应对意外事故和雇佣风险,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5

问题一:

招标文件“附表3 商务评审标准表——三、企业规模”中的评分项“1.根据投标供应商上年度纳税总金额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2.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净资产总额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3.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资产总额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

“附表3 商务评审标准表——四、财务状况”中的评分项“1.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净利润金额排名,第一名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净利润为负值的得0分;2.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资产负债率低于50%(含)的得标准分,50%-70%(含)得标准分的 50%,70%以上得0分;3.根据投标供应商近三年(2020-2022年)平均营业收入金额由大到小排序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

该项评审内容将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存在排他性和偏袒性。此次招标属于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全国有意向的投标供应商均可以参与此次投标活动,但全国各地区各医院的护理服务是存在地区差异的,国家对全国的护理收费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同时营业收入还与当地的人均工资、消费习惯、医院容客量等因素有关,因此一线城市的企业规模会远远高于二、三线城市,以企业规模作为评分项,对二、三线城市具有排他性,不利于二、三线城市参与此次投标评选,因此该项评分标准存在不公平性。

问题二:

招标文件““附表3 商务评审标准表——二、业绩”中的评分项“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比较投标人近三年内(截止开标时间)为三甲医院提供护理服务的业绩数量,按照业绩数量由多至少排名,第一名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最低分为0分。”

首先,业绩限定在三甲医院,属于限定特定行业领域的业绩,对其他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其次,以业绩数量由多到少,得分依次递减作为评分方式,没有提供一个具体明确的数值,存在不合理性,应设定一个合同数量上限,凡达到上限的投标人均能得标准分。

问题三:

招标文件“附表4 技术评审标准表——为军服务、提供免费服务时间”中的评分项“1.投标供应商对自请特别护理、非治疗需要的特殊病房等医疗服务的军人、文职人员,进行折扣优惠,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优惠最多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没有的得0分。2.根据供应商为军免费提供人日进行评分,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免费提供人日最多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没有的得0分。”

在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技术要求”中已明确提出为军免费提供1200 /人日的陪护和对自请特别护理、非治疗需要的特殊病房等医疗服务的军人、文职人员进行5折内优惠的情况下,该项评审标准仍以提供最高折扣和最多天数的投标供应商得标准分作为评判依据,属于恶意竞标,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果按照此评分标准的逻辑,投标供应商的优惠折扣可以报到0折,免费天数也可以提供到2000天甚至3000天,但陪护行业本来就属于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服务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人力成本,而如此高额的折扣实际上并不能满足人力成本的支出,若承诺过高折扣和免费天数的供应商一旦中标,企业必将会从其他地方节省开支,缩减成本,从而导致企业提供的护理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出现拒绝提供服务的情况,扰乱整个陪护市场的秩序

问题四:

招标文件“附表4 技术评审标准表——安全保障”中的评分项“1.根据投标供应商承诺为本项目的所有护理员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情况进行评分,死亡伤残赔付限额最高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未提供承诺得0分。2.根据投标供应商承诺在履约期间购买的雇主责任险情况进行评分,赔付限额最高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按标准分值25%递减,未提供承诺得0分。”

该评分项1.2点的保险保障范围有雷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都是指“聘用的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之后,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一种保险”,因此两项保险存在重合。再结合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技术要求”中要求供应商承诺中标后提供职业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两险并存至少200人次证明,此项评分应该以职业责任险的赔付限额和雇主责任险的赔付限额与购买人数为依据进行评分。

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 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本项目评审标准参照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采购评审标准参考模板》制定。我院是一所大型三甲医院,从技术成熟度和服务品质要求方面考虑,须有同等级医院服务经验,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三:我院属于部队医院,为军服务相应优惠不存在恶意竞标,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四: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在不同方面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可以有效地应对意外事故和雇佣风险,故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024医院生活护理服务委托管理项目部

202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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